辉南县商务局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2022-07-21  |  来源: 辉南县商务局  |  专栏:市内政策  |  浏览量:

辉南县商务局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企业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提高经营企业自我约束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辉南县范围内所有从事粮食、成品油、食盐、商贸领域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辉南县商务局对辖区内所有经营者,实行根据其在 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等级评定和档案登记管理,并依经营者分级分类等级组织开展例行检查。

第四条 经营者共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企业分级分类等级评定采取评分制。分级分类企业评定标准为:经营者在其从事和涉及的经营活动的相关评分事项中,总得分率超过90 %(含)的,为A 等,总得分率为80%--90%(含80%),为B等,总得分率为70%--80%(含70%)的,为C等,总得分率不足70%的,为D等。等级评定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具体评分项目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辉南县范围内的商务经营者应依照本制度及评分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加强管理、守法经营,查找和改正自身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为维护我县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做出贡献。

第六条 县商务局成立经营者分级分类等级评定小组,具体负责经营者分级分类等级评定和档案管理工作。县局评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分级分类等级为可变更等级,对于低等级的经营者,如果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加强管理、守法经营,年度评定可以提高等级;高等级的经营者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随时被降低等级,经营者分级分类档案评定小组将根据相 关情况重新确定其等级。对于符合提高等级条件的非D类经营者,在年度评定时,如果所涉及的所有评定项目均有明显提高的,经营者分级分类评定小组研究同意,允许其跳级升等。

第八条 A 类经营者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一年例行检查 一次(不含国家、省统一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下同)。B类经营者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一年例行检查两次。C类经营者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一年例行检查四次。D 类经营者所在 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一年例行检查不少于六次。

第九条 对于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者,如果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定 为D等经营者。对于参评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但不在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行为,如经有关部门查实并作出处罚的,本部门将考量其违法情节,降低其等级。

第十条对于各种制度和设施达不到标准的经营者,本部门 将督促其尽快改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者,重点检查 其是否已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以及是否改正,发现其继续进行违法 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辉南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辉南县商务局分级分类企业评分标准。

附件 1:

辉南县商务局分级分类企业评分标准

一、单项守法分级分类评价指标值的确定。本部门开展某个 单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据 本标准对其评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计分:

处理结果计分:

(1)受到责令改正或警告的,每次计5 分。

(2)受到罚款处罚的,每次计 5~20 分,具体分值根据处 罚情节轻重确定。

(3)被暂停经营资格的,每次计10 分。

(4)被取消经营资格的,每次计20 分。

(5)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且受到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处理的,比照 1、2 款进行计分;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的,每次计 20 分。

在一次检查中同时受到上述两种(或以上)方式处理的,以所计的最高分为准,不累计计分。

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的确定。企业不积极配合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故意阻挠、刁难检查人员依法开展 检查工作的,每次计10 分;情节严重的,每次计20 分。

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总和=每次检查配合情况所计分值之和。

三、综合评价指标值的确定。每年年初赋予每个粮食企业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初值100 分。

本年内第一次计算综合守法分级分类评价指标值的公式为:

综合分级分类评价指标值=100-单项评价指标值总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总和

本年内第二次及以后各次计算综合评价指标值的公式为:

综合评价指标值(本次)=综合评价指标值(上次)-单项评价指标值总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值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