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津市委金融办正式发布《天津市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28条务实创新举措,全面推动租赁产业能级提升。《方案》明确,到2030年末,全市租赁公司资产总额力争达到2.8万亿元,在巩固传统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算力租赁等新兴领域,全力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这份为期五年的发展路线图为天津租赁产业设定了清晰量化目标:在飞机、船舶、出口离岸租赁和绿色租赁等传统核心领域,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具体包括累计完成3000架飞机租赁业务、1600艘船舶租赁业务,绿色租赁资产规模超过6500亿元。《方案》还明确提出拓展租赁新赛道,推动算力租赁、低空经济设备等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租赁业务形成规模,在新兴领域抢占发展先机,打造“算力租赁高地”,为实体经济注入新动能。围绕上述目标,《方案》从融资、司法、人才、业务创新等十大维度构建了全方位支持体系。在破解融资难题方面,《方案》显示将“多条腿走路”。一方面,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专项信贷政策,推动本地机构提供更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大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及绿色债券等产品,并探索由相关区和开发区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在司法保障方面,将充分发挥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庭的专业优势,完善“专业调解+商事仲裁+司法审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系统建立数据共享和风险通报机制,为租赁业务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司法环境。政策与业务创新是《方案》的核心亮点: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对项目公司发放外币直接借款;支持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试点拓宽租赁物正面清单范围,推动新能源设备、矿山机械、农业机械和卫星等创新租赁业务集聚;允许航空发动机、大型设备租赁适用海关异地监管政策,并根据行业实际需求逐步拓展更多租赁物试点。在租赁业务层面,《方案》鼓励租赁公司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发展出口租赁,深化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研究建立出口租赁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国产高端装备“走出去”;做精做专经营性租赁,积极探索“租赁+产业投资”“租赁+资产管理”“租赁+保税维修”等创新业务模式,延伸产业价值链。《方案》提出,发挥租赁专业论坛品牌作用,打造全国高端租赁行业智库,塑造国际一流租赁服务品牌。支持产业链优质核心企业入股合规租赁企业,实现产业与金融互补,推动优质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方案》明确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境租赁集聚区,支持东疆综保区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国际一流船舶租赁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出口离岸租赁中心,对标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际一流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高水平建设“绿色租赁高质量发展区”,引领行业绿色转型。加强配套建设,依托东疆国家级租赁和新金融产业园,加快租赁产业主题园区建设,构建全方位支持租赁产业创新发展的生态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方案》同样强调严守风险底线,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构建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强化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形成合力,为行业稳健发展筑牢风险防线。

    专栏
    2025-11-25
  •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山东正式修订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国家药监局近年来对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旨在通过在药品企业内部设立权责清晰的“首席质量官”,为药品装上“安全锁”。《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药品质量受权人应为具备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承担药品放行的职责。受权人对每批放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结论,未经受权人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的药品不可放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需在《办法》正式施行前,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并完成人员任命工作。《办法》指出,企业需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并确保其工作不受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其他人员的干扰。同时,受权人有权知晓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如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等。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出现受权人不符合条件、干扰受权人独立履职等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将不良记录纳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专栏
    2025-11-13
  • 日前,辽宁省首部专门针对超市食品安全的团体标准《放心食品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该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协会牵头起草、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将于10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填补辽宁省食品零售环节全链条细化标准的空白。辽宁省制定《规范》旨在通过明确供应商管理、快检中心建设、冷链温控等硬指标,将风险防控端口前移,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概率。标准提供“清单化”操作指南,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减少重复整改和罚款支出。要求超市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人人参与监督”的良性生态。通过制定团体标准,放心食品超市将从“企业自律”走向“制度约束”,为构建“来源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公众可查”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坚实支撑。放心食品超市是指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科技管理管控手段,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为核心目标,提供质量可靠、来源可追溯、信息透明化食品的综合性零售场所。《规范》中放心食品超市“硬门槛”包括:应持续符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应建立健全可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规范》构建了覆盖“采购—加工—销售”全链条的安全防控体系。采购应选择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的合法优质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要求进行食品检测,应建立能满足需求的食品快检中心。销售方面,要求散装食品应专区或专位销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设置隔离设施,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冷冻冷藏进口食品应按标签标示温度存放,冷链设备温控记录完整。食品贮存应隔墙离地10厘米以上。食品陈列要求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分区陈列,避免交叉污染。放心食品超市还需提供优质服务。每500平方米营业区域至少设置1台公平秤,放置在醒目位置并保持清洁、准确。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电子看板”,每日自动抓取快检中心数据,每月汇总报告向消费者公示。应设立“退换货服务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接受7天内无条件退换。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机制,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天。制定《规范》是辽宁省开展放心食品超市培育活动的基础工作。该标准由企业自愿执行,参与培育活动的企业,可对照《规范》自查自评,依托“辽宁省食品销售者诚信自律服务平台”作出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并在超市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参与培育的超市进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导整改。

    专栏
    2025-10-27
  • 近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泉州市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制定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尚未出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是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深入贯彻泉州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信用立法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作为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探索,《条例》突出泉州特色,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作为立法目的;在弘扬诚信文化方面,要求挖掘、弘扬“晋江经验”的诚信内核;立足泉州台港澳乡亲众多,与台港澳地区交流密切的实际,对探索与其他城市以及台港澳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合作作出规定;考虑泉州民营经济发达,信用修复难、修复慢将影响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主动给予指导,推动信用修复更加便捷高效。据悉,《条例》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2025-10-09
  • 共: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