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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经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通过科学分类、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管,为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指引》的印发,标志着新疆网络交易监管迈入“信用分级、精准施策”的智慧监管新阶段。《指引》明确,网络交易经营企业涵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等各类网络交易主体。监管部门将基于企业基础属性、动态信息、监管记录、投诉举报、网络交易数据等多维度信息,通过评分体系将企业信用风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现“信用画像”精准刻画。《指引》构建了差异化监管机制,实现“精准滴灌”式监管。对A类(信用风险低)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原则,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B类(信用风险一般)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开展常规监管;C类(信用风险较高)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D类(信用风险高)企业则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并将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指引》明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企业信用风险等级每年根据检查结果、违法处理、投诉举报等情况综合评定更新。同时,自治区网络交易监测预警系统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对于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监管部门将及时予以风险降级,体现“包容审慎”的监管温度。
专栏 立法动态2025-11-21 -
近日印发的《四川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围绕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质量发展、知识产权、规范执法、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个体工商户帮扶等8个关键领域出台25条改革举措,着力破解经营主体发展中的堵点、难点,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服务维护公平,让企业“进得来、退得出、活得好”紧紧围绕经营主体反映强烈、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出改革举措,是《若干措施》的一大亮点。市场准入和退出是经营主体感受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若干措施》提出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企业开办、变更、注销、数据填报以及开办餐饮店等“一件事”服务,持续创新“三朵云”服务场景,拓展标识有“川渝合作”字样的企业“云注册”登记模式,提升区域协同登记效率。在退出机制上,四川将探索强制清算退出机制,着力破解“僵尸企业”占用资源、退出无门的困局,推动市场资源高效流转。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针对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经营主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若干措施》提出,聚焦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奖补、政企合作、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整治。同时,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重点查处滥用自然垄断优势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开展“内卷式”竞争整治;严厉打击医药、殡葬等重点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深化商业秘密保护,为创新型企业营造更安全的发展环境。四川还将开展全省整治涉企乱收费专项行动,严查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和口岸等领域的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针对平台经济“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若干措施》明确,将深入开展直播电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刷单炒信”等行为,依法规范属地直播电商平台企业和直播电商经营者、主播、直播营销服务机构经营行为,营造清朗网络交易环境。创新监管赋能发展,从“管得住”到“服务好”在优化市场准入与竞争环境的基础上,《若干措施》进一步聚焦质量提升、智慧监管与精准帮扶,推动市场监管从“管得住”到“服务好”。围绕“15+N”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四川将持续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培育引导经营主体参与高新技术标准制定;组织“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高效办理信用修复“一件事”等。比如,围绕高端能源装备、低空经济、医药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中试服务和综合集成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计量测试、标准制定、产品检测、体系认证等关键质量问题。如何让监管更有效?《若干措施》提出了做好常见违法行为积分制裁量规则扩容增项,强化技术手段赋能非现场检查,推行服务型执法等新措施;创新提出构建“一码通查”服务体系,部署AI识别系统等;探索在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气瓶充装、检验检测等专业领域建立“通用+专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等。知识产权方面,提出要开展知识产权重点领域行政保护专项行动、增强专利转化运用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针对量大面广的个体工商户,四川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按照“全量分型、择优分类”原则,将个体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将其中品牌口碑好、发展潜力大的部分认定为“知名”“特色”“优质”“新兴”4个类别,对其开展差异化重点扶持。比如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动态培育库,推动其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提供金融、税收等政策直达服务。
专栏 立法动态2025-11-11 -
《广州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2024》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10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法务大厦发布。蓝皮书历经近三年调研编纂,是广州市律师协会与广州市律政营商环境研究院服务城市改革发展的重要智库成果。据悉,蓝皮书立足全球经贸格局调整与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的战略定位,系统梳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践,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研及专题座谈,深度融合“社会协同治理理论”与实务案例,形成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土特色的研究成果。据广州市律师协会介绍,在内容创新上,蓝皮书采用自主研发的“律政版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涵盖制度供给、政务服务、诚信合规等六大维度,既对标世界银行评估体系,又结合了广州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实践优势,兼具系统性和实操性。据悉,为持续提升蓝皮书的前瞻性与实操价值,后续将重点推进新兴领域法治保障、湾区规则衔接机制、改革效能动态评估、研究方法完善四方面,逐步完善蓝皮书,将其打造成为营商环境优化智库指南,为大湾区乃至全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可复制的实践经验。当天,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政营商环境研究院还联合主办了广州律师看营商环境系列活动第九期研讨会。
专栏 立法动态2025-10-27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涉企执法则是营商环境的“晴雨表”,而规范行政执法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7月28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简称《办法》),于9月20日正式施行。9月18日,重庆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举行《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种及灵在会上介绍,《办法》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省级政府规章。在立法过程中,重庆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严控频次、提高质效”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原则,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这一规章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其核心逻辑在于:以行政执法的“减法”,换取企业活力的“乘法”,用法治的精准刻度,丈量营商环境的真实温度。“减法”思维:从运动式检查到精准化监管长期以来,涉企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标准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让企业疲于应付。《办法》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的系统性回应。重庆的“减法”并不是简单地减少监管,而是通过科学统筹,实现监管效率和执法质效的提升。首先,汇总制定检查事项清单608项,进一步对应细化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检查内容共计3120项,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清晰界定“谁能查、查什么、怎么查”的边界,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其次,推行“综合查一次”机制,优化跨部门联合检查,避免不同执法单位轮番“登门”,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数据显示,自去年实施“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重庆涉企检查频次降低了40%以上,部分区县甚至下降70%,企业反映执法问题同比下降了30%。这种“减法”不是消极避责,而是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从多头执法转向精准执法。重庆市司法局还联合财政部门开展“罚没收入异常增长”专项监督,建立月度监测机制,今年7月全市罚没收入环比下降19.2%。这一改革的价值在于,政府不再仅仅以“查得多”“罚得多”来体现监管力度,而是以“查得准”“管得住”“服务好”来彰显监管智慧。“乘法”效应:信用监管+数字赋能,激活企业内生动力在做好行政执法“减法”的同时,重庆更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实现监管效能和企业活力的“乘法”效应。一方面,《办法》推动“信用+执法”深度融合,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例如,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全市风险低、信用好的108万户A类企业,检查比例降至3%以下,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则需接受更高频次的检查,形成“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接受制约”的导向。这一机制的本质是让市场自律与政府监管形成合力,引导企业主动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变被动接受监管为主动优化内部管理。另一方面,重庆依托数字化手段,打造“两码互核”(执法码+企业码)、“非现场检查”等创新模式,让执法更透明、更高效。例如,执法人员通过扫码入企,企业可实时查看检查事项、标准和历史记录,确保执法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方式替代实地检查,推动监管向“无感化”“智能化”转型。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市已实施“综合查一次”检查1.1万余次,大幅减少重复执法;市场监管领域85%以上的风险隐患可通过线上预警发现,真正让企业少干扰、数据多跑路。信用监管优化规则,数字监管提升效率,两者的结合让企业既感受到法治的刚性约束,也享受到监管的柔性温度。法治刻度:平衡监管与活力,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径重庆此次改革,不仅仅是执法方式的技术性调整,更是治理理念的深层次转变。《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型,其核心逻辑是:以法治校准监管尺度,让执法既不失职,也不越位。这种平衡体现在三个维度: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保持高压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态度,给创新发展留足空间。无事不扰,有需必应。企业经营最需要稳定、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最痛恨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选择性和重复性。一方面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另一方面,当企业需要政策指导或合规支持时,政府主动提供“点单式”服务。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推行柔性执法,约谈、提醒、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占比提升,构建“预防——整改——处罚”的递进式监管体系。今年以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已实施包容免罚4162件。这种治理思维,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增强了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和预期稳定性。调查显示,重庆企业满意度提升至92%,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正逐步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从重庆探索看全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未来重庆市近年来提出,深入实施全面依法治市提升行动,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创制性立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数量保持西部第一,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今年以来,重庆以超大城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为牵引,聚焦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系统构建“无事不扰、包容审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涉企执法模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奋力打造涉企行政执法新范例,取得阶段性成果。重庆的实践说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不是放松监管,而是让监管更加科学、精准、高效。在经济发展面临多重挑战的背景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比单纯的优惠政策更能增强企业信心。未来,随着《办法》的全面实施,重庆还需在执法监督、企业权益救济、政策评估反馈等方面持续发力,真正让法治成为营商环境的“核心竞争力”。而重庆的经验也值得更多地区借鉴——只有执法做“减法”,企业活力才能做“乘法”;只有以法治的刻度校准监管的尺度,才能真正让市场主体感受到营商环境的温度。
专栏 立法动态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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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制定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的颁布实施,恰逢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即将于12月18日正式启动的关键时刻,全面守护中外游客的“诗和远方”,擦亮自贸港旅游法治“金名片”,为海南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制度基石。《条例》共设9章68条,紧扣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需求,重点围绕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发展与促进、旅游开放与国际化、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应急处置、行业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近年来,海南围绕国家赋予的“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战略定位,对标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不断扩大开放、提升服务、优化环境,打造业态丰富、品牌集聚、生态优良的国际旅游消费胜地。为此,《条例》专设“旅游开放与国际化”一章,率先在旅游领域实施一系列高标准开放政策。比如变通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条例》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免税购物目的地。推动邮轮游艇旅游开放创新,推动邮轮母港建设和开发国际邮轮路线。简化游艇入境手续,提升游艇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高水平建设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实施境外患者到海南自由贸易港诊疗的便利化措施,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导游必须是中国公民。《条例》鼓励引进和培养国际旅游人才,支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在海南自贸港合作办学或者独立办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导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并在海南自贸港从事导游工作,允许境外人员在海南自贸港报考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执业。《条例》积极回应旅游从“观光”向“体验”转变的趋势,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比如,海南拥有约2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资源和1900余公里的海岸线。《条例》鼓励发展海洋旅游新业态,提升滨海度假、出海观光、海上运动以及休闲渔业等旅游产品质量,丰富邮轮、游艇、游船旅游产品供给。旅游服务质量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为解决海南旅游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海南旅游服务质量和形象,《条例》推出了一系列举措。《条例》显示,要求推进旅游质量国际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违规的旅行社、导游将会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措施。此外,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旅游交通体系,同时在入境通关、金融支付、网络通信、医疗救助、语言标识、咨询导游等方面提升旅游服务国际化水平。完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统一、高效的旅游投诉受理平台,确保游客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市场乱象,是长期以来困扰海南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不仅损害游客权益,更是严重影响海南的旅游形象。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条例》通过明确法律红线、加大处罚力度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帆船、帆板、潜水、冲浪、滑翔机等的涉海、涉空旅游项目,满足了现代游客挑战自我、彰显个性的需求,但也具有一定专业性和风险性。《条例》在鼓励发展相关业态的同时,实施严格管理,明确经营许可或备案要求,划定活动区域,严禁使用“三无”船舶和渔船非法载客,推动产业向专业化、规范化、高端化发展,为打造世界级“海上运动天堂”和“低空旅游胜地”筑牢安全防线。
专栏 立法研究2025-11-25 -
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问:《条例》如何引导和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答: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监测服务的机构。当前,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等,对监测数据质量起关键作用。《条例》将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四是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五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问: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切实压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同时,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做到知法守法,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落实落细《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专栏 立法研究2025-11-12 -
今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历经八年酝酿,在现行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共16章216条,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本次修法有些难得的巧合,如两个“二十年”。第一个“二十年”是指1986年制定的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2006年制定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第二个“二十年”是指从2006年制定到这次修订,也差不多是二十年。这两个“二十年”可以概括为中国从“计划经济破产法”走向“初期市场经济破产法”;再从“初期市场经济破产法”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破产法”的过程。企业破产法修订与我国重整制度的完善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被誉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法律已难以满足实践需求,亟须修订。其中,破产重整制度作为本法亮点之一,是我国破产法律体系的关键程序,发挥着挽救困境企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作用。近年来,许多重量级的制造业企业和上市公司借此重获新生。然而,随着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现行重整制度条文原则性规定较多、细则偏少,甚至是制度空白,难以对实践给予有效指引。因此,重整制度的修改完善是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次《草案》基本保留了现行重整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又作了大幅修改,填补了许多制度与程序空白,以回应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重整制度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概括说来,《草案》共在九个方面作出了关键修改。企业破产法修订中重整制度的九个新突破第一,建立重整的识别与审查制度。困境企业具有挽救价值与再生希望,是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现行企业破产法对困境企业重整价值缺乏明确的审查规则或审查标准的指引;困境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人民法院能否介入或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商业判断,成为司法实践难题。对此,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及听证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次《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进一步将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制度上升为法律,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重整参加人的意见;申请人在提出重整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可以在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居中裁判,准确认定困境企业重整价值。第二,确定申请重整前的重整协商制度。自2013年以来,破产实务界对庭外重组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探索;2018年《破产审判会议纪要》、2019年《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反复提出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的要求。然而,近年来以庭外重组或预重整为名的破产案例快速增长,统一的庭内外重整衔接法律规则却长期缺失,阻碍重整制度性成本的降低与效率的提升。因此,《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重整前债务人、债权人等主体可协商达成重整协议或者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且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可将重整协议内容直接纳入重整计划草案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初步重整计划草案。这有助于明晰庭外重组与重整协商制度的法律定位,大幅节省庭内协商时间,有效提高重整程序的运行效率。第三,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保护债务人营运价值、激励债务人积极自救的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大量破产案件采取政府与职业管理人共同组建清算组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运用有限。究其原因,其一,现行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自行管理获批较难;其二,债务人在自行管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明、信息披露机制缺失,导致债务人缺乏约束、债权人对债务人缺乏信任;其三,债权人在自行管理期间亦缺乏充分的专业技术支持,导致困境企业挽救效果不佳。在此背景下,《草案》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了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限制条件、经申请法院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具体情形、自行管理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自行管理债务人聘用专业人员的权利。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各项规则,推动该制度获得更广泛的认可与更充分的利用。第四,强化债务人与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现行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的信息披露仅作原则性规定,难以有效回应信息不对称等现实问题。因此,《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第一百零三条明确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强调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条亦与上市公司重整中针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同形成双披露机制,进一步加强了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保护。第五,明确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推荐程序及其权利义务。重整投资人是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脱离困局的“白衣使者”,是困境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之一。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重整投资人的规定,而近年来重整投资激励机制不足、“假投资人”、投资人招募不公开不透明等一系列乱象亟待解决。《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首次规定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推荐程序,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以推动其合法有序开展投资,在重整程序中实现合作共赢。第六,重视重整计划制定规则、改进重整计划表决机制。现行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制定的规定较为简单,在迅速发展的重整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不足。《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进一步细化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清算与重整程序下清偿比例的说明、重整投资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内容;第一百一十七条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经验,明确权益不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促进表决程序的效率性与结果的合理性提高。第七,完善重整计划批准的审查要件,增加强制批准的听证和救济程序。现行企业破产法对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对草案的审查批准仅概括性规定重整计划应“符合本法规定”,对司法机关的审查批准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导与约束,亦难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十七条初步提出了重整计划的审查要求,《草案》则进一步梳理归纳,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此外,为保障法院科学审慎地使用强裁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草案》增加了法院收到强制批准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对强制批准裁定不服时的救济程序等制度。第八,健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制度。执行是重整计划落地的关键。现行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执行的规定简略,实践中也缺乏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关注,导致困境企业易陷入“二次破产”。《草案》大幅增加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变更等相关规则,明确了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一系列具体职责,力图在重整期间建立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管理人为主体的困境企业治理结构,引导困境企业积极有序执行重整计划。第九,规定重整债务人的信用修复制度。失信惩戒机制已成为我国重要的信用监管手段,但失信主体依法退出惩戒措施、恢复权利的制度保障却严重缺失,信用建设体系较为失衡。因此,增加重整债务人信用修复制度、给困境债务人“再生”的宝贵机会意义重大。《草案》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并可以于重整计划获得批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分别申请中止、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等制度。总的来看,本次企业破产法修订中重整制度的制度突破与条文改进,是在总结我国破产实践经验与借鉴国际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突出问题的积极回应,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这些新发展为困境企业的重生搭建了更为坚实的制度桥梁,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可持续发展;也进一步为我国构建更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升市场出清能力,推动资源向更具活力与竞争力的领域流动发挥更大作用。
专栏 立法研究2025-10-27 -
为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到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关注。《办法》在保持评价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在评价范围、评价规则、修复力度、结果应用等方面实现了一系列优化升级,提高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支持经营主体更好享受守信红利。自愿参评 信用赋能:个体工商户等可自愿参评《办法》适用于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同时,《办法》将个体工商户以及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纳入自愿参评范围,进而可以享受基于良好信用所带来的便捷纳税缴费服务,适用“银税互动”等跨部门联合激励举措,将“从无形的信用资产转化为有形的经营红利”扩大到所有的经营主体,为生产经营赋能增效。信用信息 全面覆盖: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根据《办法》规定,纳税缴费信用信息覆盖了经营主体的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其中,“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的税费申报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等经常产生的信用信息以及税务检查信息等不经常产生的信用信息。“外部信息”则是来自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最常见的如市场监管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法》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的理念,首次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了“税费信用同评”。目前已经纳入的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教育费附加等4项非税收入。因此,以前经营主体可能只关心涉税行为对信用的影响,现在社保费申报缴纳情况也会影响整体信用分,需要经营主体关注。分级分类 标准统一:信用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办法》规定,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由高到低设为A、B、M、C、D五级,其中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达到90分,D级为低于40分,而M级则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达到70分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指标得分方式下,先为每个经营主体确定一个起评分,然后再根据相关规则对经营主体在评价周期内发生的失信记录进行扣分,得到一个最终得分,并根据这个最终得分确定经营主体该评价年度的信用级别。在四种特殊情形下,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最高会被限制在B级:一是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是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是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是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除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外,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适用直接判级方式,将直接判为D级,主要包括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骗取税收优惠等13种情形。修复机制 全面升级:新增“整体守信修复”等情形《办法》对信用修复机制进行了全面升级。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此项规定,是《办法》降低纳税缴费信用修复门槛、提升修复力度的重要举措,解决了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鼓励经营主体尽可能“少失信、不失信”,推动经营主体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信”。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轻微失信3日内纠正100%恢复扣分分值、欠缴税费分期补缴按补缴比例渐次修复加分、细化直接判D指标修复“等待期”等多项信用修复优化措施,进一步提升了信用修复精细化水平,体现了“过罚相当、惩前毖后”的信用修复理念。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引导合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守信激励方面,税务机关将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A级经营主体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A级经营主体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连续3年评为A级的,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在便捷的纳税缴费服务基础上,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还可享受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比如税务机关和银行金融机构联合开展的“银税互动”服务,经营主体可以凭借良好的信用级别,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无抵押的信用贷款。除上述显性的激励措施外,随着全社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理念的不断深入,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在招标投标、资质获取中也越来越多地成为重要考察指标。失信惩戒方面,对于纳税缴费信用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将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等,D级评价结果还会影响经营主体后续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级。
专栏 立法研究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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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委金融办正式发布《天津市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28条务实创新举措,全面推动租赁产业能级提升。《方案》明确,到2030年末,全市租赁公司资产总额力争达到2.8万亿元,在巩固传统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算力租赁等新兴领域,全力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这份为期五年的发展路线图为天津租赁产业设定了清晰量化目标:在飞机、船舶、出口离岸租赁和绿色租赁等传统核心领域,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具体包括累计完成3000架飞机租赁业务、1600艘船舶租赁业务,绿色租赁资产规模超过6500亿元。《方案》还明确提出拓展租赁新赛道,推动算力租赁、低空经济设备等服务于新质生产力的租赁业务形成规模,在新兴领域抢占发展先机,打造“算力租赁高地”,为实体经济注入新动能。围绕上述目标,《方案》从融资、司法、人才、业务创新等十大维度构建了全方位支持体系。在破解融资难题方面,《方案》显示将“多条腿走路”。一方面,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专项信贷政策,推动本地机构提供更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大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及绿色债券等产品,并探索由相关区和开发区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在司法保障方面,将充分发挥天津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庭的专业优势,完善“专业调解+商事仲裁+司法审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系统建立数据共享和风险通报机制,为租赁业务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司法环境。政策与业务创新是《方案》的核心亮点: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对项目公司发放外币直接借款;支持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试点拓宽租赁物正面清单范围,推动新能源设备、矿山机械、农业机械和卫星等创新租赁业务集聚;允许航空发动机、大型设备租赁适用海关异地监管政策,并根据行业实际需求逐步拓展更多租赁物试点。在租赁业务层面,《方案》鼓励租赁公司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发展出口租赁,深化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研究建立出口租赁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国产高端装备“走出去”;做精做专经营性租赁,积极探索“租赁+产业投资”“租赁+资产管理”“租赁+保税维修”等创新业务模式,延伸产业价值链。《方案》提出,发挥租赁专业论坛品牌作用,打造全国高端租赁行业智库,塑造国际一流租赁服务品牌。支持产业链优质核心企业入股合规租赁企业,实现产业与金融互补,推动优质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方案》明确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境租赁集聚区,支持东疆综保区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国际一流船舶租赁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出口离岸租赁中心,对标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际一流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高水平建设“绿色租赁高质量发展区”,引领行业绿色转型。加强配套建设,依托东疆国家级租赁和新金融产业园,加快租赁产业主题园区建设,构建全方位支持租赁产业创新发展的生态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方案》同样强调严守风险底线,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构建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强化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形成合力,为行业稳健发展筑牢风险防线。
专栏 地方法规2025-11-25 -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山东正式修订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国家药监局近年来对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旨在通过在药品企业内部设立权责清晰的“首席质量官”,为药品装上“安全锁”。《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药品质量受权人应为具备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承担药品放行的职责。受权人对每批放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结论,未经受权人审核通过并签字确认的药品不可放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需在《办法》正式施行前,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并完成人员任命工作。《办法》指出,企业需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并确保其工作不受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其他人员的干扰。同时,受权人有权知晓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如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等。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出现受权人不符合条件、干扰受权人独立履职等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将不良记录纳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专栏 地方法规2025-11-13 -
日前,辽宁省首部专门针对超市食品安全的团体标准《放心食品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该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协会牵头起草、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将于10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填补辽宁省食品零售环节全链条细化标准的空白。辽宁省制定《规范》旨在通过明确供应商管理、快检中心建设、冷链温控等硬指标,将风险防控端口前移,减少食源性疾病发生概率。标准提供“清单化”操作指南,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减少重复整改和罚款支出。要求超市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形成“人人参与监督”的良性生态。通过制定团体标准,放心食品超市将从“企业自律”走向“制度约束”,为构建“来源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公众可查”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坚实支撑。放心食品超市是指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科技管理管控手段,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为核心目标,提供质量可靠、来源可追溯、信息透明化食品的综合性零售场所。《规范》中放心食品超市“硬门槛”包括:应持续符合“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应建立健全可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规范》构建了覆盖“采购—加工—销售”全链条的安全防控体系。采购应选择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的合法优质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要求进行食品检测,应建立能满足需求的食品快检中心。销售方面,要求散装食品应专区或专位销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设置隔离设施,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冷冻冷藏进口食品应按标签标示温度存放,冷链设备温控记录完整。食品贮存应隔墙离地10厘米以上。食品陈列要求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分区陈列,避免交叉污染。放心食品超市还需提供优质服务。每500平方米营业区域至少设置1台公平秤,放置在醒目位置并保持清洁、准确。应设置“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电子看板”,每日自动抓取快检中心数据,每月汇总报告向消费者公示。应设立“退换货服务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接受7天内无条件退换。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机制,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天。制定《规范》是辽宁省开展放心食品超市培育活动的基础工作。该标准由企业自愿执行,参与培育活动的企业,可对照《规范》自查自评,依托“辽宁省食品销售者诚信自律服务平台”作出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并在超市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参与培育的超市进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指导整改。
专栏 地方法规2025-10-27 -
近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泉州市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方面迈出关键一步。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制定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尚未出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是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深入贯彻泉州市委关于推进社会信用立法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作为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探索,《条例》突出泉州特色,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作为立法目的;在弘扬诚信文化方面,要求挖掘、弘扬“晋江经验”的诚信内核;立足泉州台港澳乡亲众多,与台港澳地区交流密切的实际,对探索与其他城市以及台港澳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合作作出规定;考虑泉州民营经济发达,信用修复难、修复慢将影响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申请信用修复的,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主动给予指导,推动信用修复更加便捷高效。据悉,《条例》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地方法规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