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信用评价和招标投标技术导则有关内容的通知吉建管〔2025〕1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招标投标技术导则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吉建规〔2025〕1号)第二条调整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具备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含本省和外埠入吉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场行为表现和企业基本状况进行信用评价”。第七条调整为:“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登记信息、注册建造师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其中生产经营信息是指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全年总产值,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删除第二十三条中“对将‘D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纳入招标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于招标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内容。二、将《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技术导则》(第677号)“附录F—评标办法—2.2.4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项目经理获奖业绩”中“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业绩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项目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调整为“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业绩加分时,应出具未曾使用获奖项目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承诺书,并提供项目经理获奖以来中标项目清单,否则不予加分”。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现有其他文件与调整内容不一致的,遵照本调整内容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10月24日

    专栏
    2025-11-25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25年9月2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9月23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房屋市政工程)相关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涝、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有关机构具体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市场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培育建筑市场,规范评先创优活动,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应用,提倡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第六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业务。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标准员、机械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建设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等相关信息。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实时更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监管数据、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等功能,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九条 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应当依法进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工程项目的,可以承担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和招标文件公示制度。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部分工程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全部设计业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勘察、设计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的勘察、设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专业能力评价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为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招标人聘用的具备评标专家相同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开展双盲评审,逐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并接受公众监督。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或者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第三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第十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依法应当重新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原审查机构存在注销、吊销、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无法进行正常审查活动的情形,可以重新委托其他审查机构。重新委托的审查机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审查机构。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当与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确认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载明人员相一致。配备的监理管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相一致。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原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同等或者以上资格。第二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建筑工人信息应当按规定录入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同步进行变更。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者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率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二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且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法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理。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情形,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工程服务与竣工结算第二十八条 承接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承揽或者受委托事务,并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以及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工期、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参与各方不得相互串通虚构计价扰乱市场秩序。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劳务人员工资。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报告后,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查验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建筑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建筑市场活动方面的投诉、举报。第三十八条 未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或者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已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查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擅自更换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或者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本条例所称监理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四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抢险救灾和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涉及保密、军事等国家规定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以及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2025-11-14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坚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梅政规〔202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坚果产业是我市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广阔。为全面深化坚果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松子、核桃、榛子等坚果(仁)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聚焦重点、转型引领,深化改革、开放合作,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将坚果产业打造成为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优势产业集群。到2025年,推动坚果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产业集群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市场主体培育、品牌形象建设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现代化产业体系初具雏形。形成汇集全球70%松子原料产量、其他坚果产品市场占有率翻倍,规上坚果产业产值12亿元以上、新增3户规上坚果加工企业的产业规模。到2030年,实现坚果产业由传统数量增长型向现代质量效益型转变,产业规模化、专业化、绿色化、组织化、市场化水平大幅提高,产业集聚度和综合竞争能力显著增强,将坚果产业打造成为食品加工核心产业。形成汇集全球80%松子原料产量、其他坚果产品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规上坚果产业产值20亿元以上、新增10户规上坚果加工企业的产业规模。二、重点措施(一)加强财政投入和金融税收支持。1.争取坚果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坚果企业开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超长期国债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指导企业向上争取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等资金。支持省外来梅投资企业享受吉西南产业转移示范区相关政策。(牵头部门: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部门: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2.设立坚果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和信贷担保奖补资金。探索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整合财政与企业投资,设立坚果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政府每年列支不少于50万元,坚果企业按照不少于1:1的方式配比,用于坚果企业开拓市场、产业宣传、市场服务等。(牵头部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3.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特色信贷产品。创新制定适合坚果产业的货物抵押、仓单质押、信用贷款等特色专属金融产品,助力坚果产业融资。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引导各金融机构适度放宽贷款条件,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对于域外有真实交易的个体工商户,可为其融资。(牵头部门:金融服务中心,配合部门:财政局)4.充分享受税收政策。2027年底,小规模纳税人的坚果企业,支持在适用3%征收率的基础上,减按1%征收率征收。支持坚果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以及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坚果企业调整数电发票额度的需求,提前做好经营情况核查和确认,确保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的发票额度得到保障。(二)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5.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发挥城市商圈的集聚、带动作用,加强与央企、国企、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对接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企业在科技创新、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加快发展壮大我市坚果龙头企业。支持规模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2025年市级龙头企业达到5户,国家级龙头企业1户。着力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支持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加强坚果特别是松子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促进坚果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以资源招项目、以资源上项目,围绕资源禀赋上下联动、内招外引,把资源优势转化为项目优势、经济优势。深化精准招商、以商招商,全力打好招商安商稳商“组合拳”,积极引入有实力的高端坚果企业。(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配合部门:林业局、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6.优化坚果市场主体服务。将发展坚果产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域内现有坚果企业做好服务,实施“一对一”帮办代办机制。建立滚动式坚果企业“白名单”,对“白名单”企业实现精准服务和高效服务,坚决做到“无事不扰”。帮助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整改提升,杜绝以罚代管。切实解决坚果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问题,为坚果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持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权力做减法,服务做乘法,创建营商环境新高地,促进果仁产业集群成链发展。(牵头部门: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高新区,配合部门: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7.支持现有坚果企业提升建设规模。对现有坚果企业的改(扩)建项目,从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提供全流程服务,并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应政策,确保项目早落地、早投产。(牵头部门:住建局,配合部门: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发展和改革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属地乡镇〈街)(三)完善坚果采购渠道。8.支持域内坚果企业组建坚果集团。鼓励域内坚果企业整合资源,成立坚果集团。利用坚果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支持以坚果集团为主体代表域内坚果企业出访产地国家,与国外、国内原料产地洽谈合作,化零为整,实现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坚果集团组织有意向的域内企业,参与对俄、蒙、朝的贸易往来,参与境外松子贸易谈判,解决商贸纠纷,进一步增加话语权,逐年扩大原料市场占有率。(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林业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9.支持松林培育和原料基地建设。鼓励域内国有集体造林地块,采用与坚果企业合作造林、利润分配的方式合作。支持企业与域内红松果林种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鼓励以坚果集团为主体与大兴安岭、长白山等坚果产地开展合作,建立东北乃至全国红松种植基地,5年内建立万亩以上红松林。支持企业搭建红松林木种苗交易平台,组织召开苗木交易会。与国家、省级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深入研发红松矮化技术,发布苗木种类、规格和数量变化情况。(牵头部门:林业局)(四)支持加工企业创新发展。10.支持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升级。鼓励坚果企业与省内外知名农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吸引科技成果来梅落地转化,并研发新产品。支持企业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换代,数字化改造。在2025年底之前,首次获得省级“智改数转”项目、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申请给予补助。鼓励企业进行多样化和差异化生产,打造可替代性较低的高附加值产品。积极推进企业与国家知名干果零售品牌合作,开展代加工业务,不断提升生产技术水平。(牵头部门:科技局、工信局,配合部门:商务局)11.鼓励企业开展科创研发。鼓励企业聘请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人才到坚果生产加工企业担任“科创专员”,对首次入选并成功签聘不少于两年合同的企业,申请给予入驻企业省级补助经费。支持企业重点围绕坚果深加工、冷藏保鲜等方面开展科技攻关,积极向上争取研发投入补助、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坚果企业申报吉林省现代农业领域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牵头部门:科技局)12.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平台。组织企业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坚果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纳入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坚果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推动列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坚果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请上级给予奖补。(牵头部门: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税务局)(五)加大坚果流通体系建设。13.支持坚果线下市场建设。利用省级果仁现代农业产业园扶持资金,支持建设梅河坚果展示展销中心,积极争取中华供销总社新网工程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立规模化的东北亚国际坚果交易市场,提高坚果产品的流通效率。推进“民生仓储”物流项目投入运营,争取通化海关支持批准设立进口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方便开展坚果进出口贸易,指导坚果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办理融资贷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配合部门: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供销社)14.支持坚果企业建立线上市场。搭建“梅河口市P2C产业电商平台”,平台以进出口、金融、贸易、期货为核心,在风险管控、金融流入、效益提升等方面为坚果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鼓励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在返还房屋租金、补助宽带费用、提供全流程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入驻园区的坚果电商企业提供办理营业执照、财务咨询等服务,免费使用园区会议室、路演厅、直播间、摄影棚等多功能室,提供线上运营、线上直播、拍摄视频、剪辑等技术支持。引入专业运营公司,打造松子IP形象,设计人物小传,撰写剧本,制定动画片或视频短剧,讲好梅河松子故事。推进线上线下两端融合,创建淘宝企业店、抖音账号和微信小程序。(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供销社)15.加强坚果产业宣传。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多维度宣传坚果产业发展特点及现状,以新闻报道、专家访谈、知识讲座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宣传坚果产品,多角度展现坚果产业发展和坚果文化成果,尽快形成全社会关注坚果、消费坚果、投入坚果产业发展的浓厚氛围。(牵头部门: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16.搭建“走出去、请进来”活动平台。每年利用坚果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组织举办以坚果为主题的产品交流会、产品展销会等活动,引导国内外商户、上下游企业参加展会,共同研讨坚果产业的发展方向及未来趋势、国际市场各品类的行情、价格等,着力打造梅河口松子金字招牌。支持企业自主参加德国科隆展、中国坚果果干食品展览会、上海进博会、北京农交会、东北亚博览会、长春农博会、海南冬交会及中国品牌日等各类展会和活动,展示梅河坚果产品,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品牌竞争力。(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农业农村局、旅发集团、供销社)(六)完善坚果特色品牌和市场准入制度。17.创建“梅河口松子”中国驰名商标。建立“梅河口松子+企业品牌”的母子品牌,实现覆盖全区域、全品类、全产业链的区域公用品牌。完善品牌设计及管理机制,保障“梅河口松子”区域公用品牌可持续性发展。开设“梅河口松子”门店和展示区。培育我市成为全国传统优势食品产区,松子产业成为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人特我优”的区域公用品牌。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作用,预先为企业植入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市场竞争力,切实获得品牌效益。(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市场监管局、供销社)18.完善坚果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和标准体系。对新建的坚果企业,相关部门全程指导,确保企业按照生产许可标准进行建设,做到同步建设、同步审批。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对坚果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实行质量安全控制。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坚果产业企业标准,并在全国推行,树立行业标杆。引进专业的检测检验机构,保障坚果食品安全。(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19.指导商标标识标签规范使用。每年集中对全市坚果企业开展2次以上商标标识标签规范使用培训。指导企业更新产品外包装,提高坚果产品的溯源性。按照企业需求,对产品、包装等商标标识标签提供指导。保护坚果企业在商标索赔、域外举报等纠纷中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三、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商务局统筹全市坚果产业发展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松子协会专业人员做好服务企业、政策解读等工作,牵头解决坚果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加强配合,共同推动重点工程项目落地。(二)做好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坚果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对符合资金用途的事项,坚果办公室可向财政部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同时,财政部门和坚果办公室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三)增强服务保障。坚果办公室要牵头各相关部门,常态化深入企业了解问题和诉求,通过政企早餐会、书记市长直通车等机制,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实行职能部门执法背书制度,相关部门到坚果企业开展检查时,需备案批准并报备,切实做好精准服务、高效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梅河口市人民政府2025年10月9日

    专栏
    2025-10-13
  • 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主体责任,提升线下管理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众安全满意出行,推进交通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南。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拟申请本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已在本地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2.运营单位2.1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2.2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地区注册分公司,其营业执照和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2.3运营单位包括在本地区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第三方合作单位。3.营业场所3.1办公场所面积应当与运营单位运营规模相适应,设置独立办公区域,便于开展驾驶员业务办理、政策咨询等日常事务,满足日常办公需求。3.2培训教育场所3.2.1应当具备对驾驶员开展线下、线上多种形式培训教育的条件。3.2.2培训教育场所一次性可容纳培训教育的驾驶员人数不少于注册数的20%。4.运营管理4.1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如将车辆或者驾驶员交由第三方合作单位进行线下管理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权责明确的协议,第三方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本指南要求。4.2运营单位应当在本地区配备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管理工作人员,包括运营单位负责人、运营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人员。4.2.1运营单位负责人负责运营单位全面工作,为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4.3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包括:⑴车辆管理制度。⑵驾驶员管理制度。⑶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⑷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⑸服务投诉处理制度。⑹服务质量保障及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制度。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制度。4.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车辆、驾驶员核验,不断提高核验技术能力,通过线上技术筛查和线下实地审核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核验手段,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4.5运营单位应当监督驾驶员规范营运、文明服务、安全驾驶。4.6运营单位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本单位业户下的网约车车辆办理年审,配置网上业务操作设备。4.7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可靠,外观整洁完好,车内环境整洁、卫生。4.8运营单位应当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投诉办理速度及质量,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5.安全管理5.1  运营单位应当在本地区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5.1.1  运营规模达到100台车辆以上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驻本地区办公,专人专职、不得兼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各种规章制度及各项标准,对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使监督检查职能。5.2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⑴企业综合应急预案。⑵卫星定位与报警装置及信息管理制度。⑶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⑷车辆、乘客保险公示及交通责任事故处理制度。⑸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制度。5.3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卫星定位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正常运作,达到相关要求。5.4运营单位应当切实承担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发生交通伤亡事故、驾乘人员安全、社会舆情等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响应处置,配合调查。5.4.1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安全、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5.4.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诉求与沟通机制。加强与从业人员的联系,建立多时段、多形式的诉求、沟通渠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全面了解从业人员动态。5.4.3运营单位应当快速反应,积极配合。遇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上报相关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立即处置,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减小损失与影响。5.5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计划,开展线下、线上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保证所属驾驶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线下集中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教育相关台账、档案。6.企业信用6.1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6.2网约车平台公司无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信息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

    专栏
    2025-09-29
  • 共:1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