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筑牢耕地保护的司法屏障。  《规定》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一,《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第二,《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第三,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第二,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第三,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第四,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第五,规定了单位犯罪、反向行刑衔接以及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等问题。  四是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以及起诉期限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关于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一并作出罚款等决定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问题,《规定》进行了区分处理,即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的,结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出发,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例外情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已经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的,鉴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此时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起诉期限。  五是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执行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用地权益。第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若干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二,针对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的同时,可以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规定》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作出调整,被告以相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调整后的规划为由,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第四,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案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结合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职责,或者依法作出补办、完善手续、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等处理决定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五,针对涉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执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时,应当将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标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是否已经达到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评估。  六是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对此,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七是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

    专栏
    2026-05-21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6)》(以下简称《报告》),按照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分5个部分展开论述,全景呈现我国改进提升营商环境的显著成效。  《报告》的5个部分包括:第一部分“进入市场”,重点介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提升企业开办与迁移、项目开工与验收、不动产登记、电力服务保障等方面便利度的情况。第二部分“要素保障”,重点介绍保障经营主体获取土地、资金、劳动、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情况。第三部分“经营环境”,重点介绍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健全信用基础制度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税费政策直达快享、优化货物人员通关模式、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打造清朗营商网络环境等方面情况。第四部分“纠纷化解”,重点介绍持续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健全多元解纷机制、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情况。第五部分“企业退出”,重点介绍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作用、便利企业注销登记等方面情况。  《报告》围绕关键环节,用翔实数据介绍2025年营商环境的积极进展,同时,设置10个数说“十四五”专栏,展示相关领域5年来的趋势性变化和累积性成效。  《报告》集中展示我国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创新举措。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等重点关切,列出2025年出台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设置地方案例专栏,介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改进提升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报告》在总结过往工作的基础上,对标“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提出将持续打造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更有吸引力的贸易投资环境、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展现出我国纵深推进营商环境各领域改革的坚定信心决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聚焦经营主体关心关切,破除卡点堵点、补强短板弱项、巩固拓展优势,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广阔空间和坚实保障。

    专栏
    2026-05-20
  •  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7部门发布修订后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持有人对医药代表准入、医药代表备案和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接待管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一是对医药代表准入、备案、学术推广、禁入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在准入环节,规定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在备案环节,要求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在学术推广环节,明确医药代表不得存在的9种禁止性情形,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在禁入环节,要求持有人不得聘用或者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并根据合同追究相关人员和专业组织责任。二是强化医药代表全链条管理要求,新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章节,分别从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两个方面夯实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责任。对持有人,结合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全生命周期责任要求,明确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由持有人负责本企业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和管理,包括持有人委托专业组织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情形。对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其负责机构内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此外还明确持有人、受托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共22项禁止行为清单。三是分别明确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承担医药代表管理的工作职责,消除监管盲区。新增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的工作要求,强调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予以通报。此外,要求依法公开违法的持有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促进社会监督。四是对医药代表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多部门通过持有人内部管理,多部门联动进行联合惩戒。如违法行为公示、增加监管频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各部门依职责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时间、招采信用评价风险警示、违法行为归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多维度对医药代表进行规范。在公告的管理办法中,国家药监局尤其强调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中,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多项禁止行为等。国家药监局表示,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继续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应当符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资质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其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专业人员的文件另行制定。 

    专栏
    2026-05-15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投放进一步支持设备更新的通知》。《通知》强调,将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贷款支持范围扩展至电子信息、人工智能、设施农业、消费商业设施等14个领域。  据了解,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是一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24年4月设立,旨在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成本较低的再贷款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并降低融资成本。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庞溟认为,政策通过对金融工具扩大覆盖面与升级规则,为科技企业研发和产业智能化升级提供了制度性的金融解决方案。  《通知》明确,扩大支持科技创新和设备更新的范围,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传统银行信贷高度依赖不动产抵押。此次政策明确以‘研发投入’作为核心准入指标,将企业的创新潜力转化为信用额度。通过再贷款这一低成本资金,直接缓解了高研发、轻资产民营企业在技术攻坚期的现金流风险,为创新活动的连续稳定保驾护航。”庞溟说。  根据《通知》,相关部门将提升贷款服务质效,着力做好对企业购买人工智能设备和软件服务的金融服务,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优化再贷款发放和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专栏
    2026-05-14
  • 共:6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