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文书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内容 录入部门 经营地址 和市监行处字〔2019〕11号 和龙市中医医院 12222406413067596X 对和龙市中医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06.00元;   2.处违法所得0.2倍(20%)罚款4,321.20元。 合计处罚没款25,927.20元。 当事人的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印迹法检验项目未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标准收费的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门(急)诊观察床位费项目未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标准收费的行为,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自立收费项目的”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和龙市 永县市监价处[2020]1号 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房 92220221MA153KF0XK 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房(经营者徐艳平)哄抬价格案 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2、罚款1275元。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19年12月28日在吉林市船营区真善康大药房以每个25元的价格购进型号为“3M9001Z   符合中国GB2626-2006    KN90”的口罩40个,于2019年12月30日以每个30元的价格销售了15个,进销差价率20%。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以每个40元的价格销售了12个;2020年1月25日以每个40元的价格销售了5个,进销差价率60%。剩余8个被当事人使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口罩进销差价率由20%提高到60%,在此期间,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255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吉林市 永吉县 梨市监罚字 [2020]   9号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益世堂大药房 91220301MA0Y38AXX9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益世堂大药房涉嫌哄抬物价案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元;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人民币1700元。 当事人2020年1月18日前一次性口罩的销售价格为每包5元,N95专业医用口罩销售价格为每个10元。2020年1月22日到27日当事人因冠状病毒疫情看市场上口罩缺货,将每包5元的一次性口罩,涨价到每包30元价格卖给消费者,将每个10元的N95专业医用口罩,涨价到每个35元价格卖给消费者。一次性口罩涨价后共销售10包。N95专业医用口罩涨价后共销售7个。共获取非法利润425元。 四平市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四平市 梨树县 梨市监罚字 [2020]   11号 梨树县孤家子镇龙源超市 92220393MA152BP2X0 梨树县孤家子镇龙源超市涉嫌哄抬物价案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4元、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人民币4096元。 当事人2020年1月23日前一次性医用口罩的销售价格为每包2元。2020年1月23日至28日当事人因冠状病毒疫情看市场上口罩缺货,将每小包售价2元的一次性口罩,涨价到每小包10元价格卖给消费者。一次性医用口罩涨价后共销售128包。提价幅度达400%。共获取非法利润1024元。 四平市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四平市 梨树县 梨市监罚字[2020]10号 梨树县梨树镇荣盛文化轩 92220322MA1557N65K 梨树县梨树镇荣盛文化轩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案 处罚款人民币3540元 1、当事人在疫情前一次性口罩的销售价格为每包12元。疫情后擅自将销售价格提高为每包20元。疫情后共销售一包。获取非法利润8元。    2、当事人在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时,未明码标价。 四平市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四平市 梨树县 长白山市监罚字[2020   ]1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心医院 12220000MB0X79337F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心医院涉嫌价格违法案 罚款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心医院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床位费、自立收费项目收取温度计费用、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手术麻醉超时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议立案。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安图县 永县市监械处[2020]2号 永吉县双河镇辰盛五金日杂商店 92220221MA14UA564R 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及销售失效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44.50元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049.00元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范围是五金电料、日用百货。因市场口罩有需求,当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中以1.6元/只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失效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注册证编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0只,并分别以0.5元/只的价格销售20只、1.5元/只和1.8元/只的价格销售130只、2.0元/只的价格销售150只。截止到案发,当事人购进的300只口罩已全部销售完了。违法所得总计44.5元,产品货值金额为524.5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吉林市 永吉县 吉市市监船行处〔2020〕3号 郭玲 郭玲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及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案 已执行 2020年1月27日,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吉林市船营区鸿博锦绣花园2号楼1号网点的吉林市船营区康福堂大药房购买“普通口罩150元10片,要求查处”。      2020年1月28日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初步证实是当事人郭玲的个人行为,其行为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规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申请立案调查。 船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市市监船行处〔2020〕4号 吉林市船营区正恭万家福生鲜超市 92220204MA14WB8167 吉林市船营区正恭万家福生鲜超市哄抬价格、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已执行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凌晨12点30分在东北亚批发市场上货期间,在某小吃部遇到同在小吃部就餐的陌生人手头有一批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便向该陌生人求购,以20元/包的价格(每包20个)购买20包。并于当日在位于吉林市搜登站镇的吉林市船营区正恭万家福生鲜超市内,以40元/包的价格(每包20个)销售一次性口罩,且未明码标价。截至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以40元/包的价格售出10包,剩余10包,销售后获利200元人民币。 船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 吉林市 船营区 梨市监罚字〔2020〕8号 董玲玲 梨树县郭家店镇延年堂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9.50元;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人民币558元。 当事人2019年6月28日在吉林省金航经贸有限公司以每袋(10支)1.40元价格购买朝伊康多彩一次性口罩20袋(每袋10支)。自2019年12月份开始对外销售,据当事人交代,12月份销售9袋,销售价格每袋2.5元。2020年1月4日销售2袋,销售价格每袋2.5元。2020年1月25日26日当事人看市场上口罩缺货,将每袋2.5元的口罩,涨价到每袋18元价格卖给消费者,提价幅度达620%。2020年1月25日销售3袋,1月26日销售6袋。共获取非法利润139.50元。 四平市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四平市 梨树县 (公)市监罚字〔2020〕26号 公主岭市双旺药店 91220381L7992446XN 公主岭市双旺药店(张健苹)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双旺药店售卖的口罩,未依法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处罚。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四平市 公主岭市 长双市监行处字〔2020〕10号 双阳区会峰日杂商场 92220112MA14K0DN25 双阳区会峰日杂商场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违法行为案 对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上述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商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 2.罚款人民币60.00元。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8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080.00元。 2020年初,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了标称为“时尚口罩”、“RS-062”、“宝来牌”、“韩版精品”、“朵朵秀”的5类口罩,此5类口罩商品及其外包装上均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失效日期。上述5类口罩进销货数量及价格分别为“时尚口罩”购进价格2.50元/个,销售价格5.00元/个,共购进100个,已销售82个;“RS-062”口罩购进价格2.50元/个,销售价格4.00元/个,共购进16个,尚未销售;“宝来牌”口罩购进价格2.00元/个,销售价格3.00元/个,共购进10个,尚未销售;“韩版精品”购进价格2.00元/个,销售价格3.00元/个,共购进10个,已销售6个;“朵朵秀”口罩,进货价格2.00元/个,销售价格3.00元/个,共购进10个,已销售9个。上述口罩全部货值金额合计654.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算,其违法所得为220.00元。      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口罩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仅在“RS-062”口罩外包装上标明数字4,在“朵朵秀”口罩外包装上标明数字3,以表示商品价格。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吉林省 长春市 双阳区 大市监行罚〔2020〕ZH006号 大安市山东文化百货日杂批发 92220882MA14X2E31G 张学朋(经营者:大安市山东文化百货日杂批发)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 罚款7万元 张学朋(经营者:大安市山东文化百货日杂批发)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白城市 大安市 大市监行罚〔2020〕ZH007号 大安市益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912208823166773415 大安市益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珠)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案 罚款18420元,没收违法所得3684元 大安市益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珠)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白城市 大安市 梨市监罚字 [2020]   14号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平价三塔大药房 92220393MA14X8NM0W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平价三塔大药房未明码标价案 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该药房于2020年1月13日从四平博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购1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将口罩的价格签撕掉,便于以后销售时随意上涨价格,截止案发时没有高价口罩售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药房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时未明码标价。 四平市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 四平市 梨树县 吉市市监船行处〔2020〕5号 吉林市船营区幸福家家乐食品超市 92220204MA15EQP26H 《吉林市船营区幸福家家乐食品超市涉嫌从事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2020年1月28日,消费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举报,举报原文为“本人于1月26日下午四点购买12只单价为45元的国产兆滨口罩,共计540元,之前从未听过这个牌子,现诉求:1补偿口罩差价,2查询口罩来源检测口罩质量,3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2020年1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有关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船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 吉林市 船营区

    专栏
    2020-02-24
  •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黑龙江省大庆市政法机关履行工作职能,依法办理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严格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发布了《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快从严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维护大庆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庆市委政法委选取典型案例面向社会发布,用以警示和教育广大市民群众,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响应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要求。  1、隐瞒疫情信息拒不配合流调   案例1:2020年2月10日,肇州县公安局接到肇州县防控办移交的《申请对刘某某、林某某二人进行立案调查的函》,经查明,刘某某、林某某夫妇与武汉返庆人员有近距离接触,隐瞒不报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肇州县公安局依法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2:2020年1月29日,龙凤公安分局接到龙凤区龙兴居委会报警称,在排查武汉回庆人员过程中,发现一名自称杨某某的女子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经查,该人真实姓名为柳某某。龙凤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案例3:2020年2月11日18时许,喇嘛甸公安分局发现鲁某某酒后到喇嘛甸镇向荣村疫情防疫卡点,无故滋扰卡点检疫人员正常工作,并殴打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喇嘛甸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3、妨害公务   案例4:2020年2月12日9时许,龙凤公安分局在澳龙小区北门,发现张某未戴口罩,不听从现场防控人员工作指示要求,扰乱现场公共秩序,遂将其带离现场接受调查,张某拒不配合公安人员的执法工作,与执法人员发生撕扯,致出警民警多人受伤。2020年2月26日,龙凤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4、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案例5:2020年1月29日至2月7日,曹某和高某某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售卖医用口罩的信息,用一般性口罩冒充医用口罩销售。至二人被抓获时,共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24000余个,销售价值65000余元,获利30000余元。  2020年9月7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二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口罩诈骗   案例6:2020年1月30日至2月4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发布低价销售口罩的朋友圈,以虚构销售口罩为手段,实施诈骗3起,诈骗金额2万余元。2020年2月17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6、散布涉疫谣言   案例7:2020年2月2日,姜某某在不同微信群内散布有关疫情的不实言论,称“大庆就死亡5例”“大庆已经死亡好几个了”。萨尔图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7、发布不当言论   案例8: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肇州县青马湖二期居民张某某在其微博上诽谤国家防疫政策并对党政领导进行人身攻击。2020年3月7日,肇州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8、擅自公布个人信息   案例9:2020年4月20日,于某某在微信将含有方某等17人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的信息表格及其他两条疫情相关信息发送给微信好友李某某。李某某看后将此三条信息发送至名为“退休大家群”的微信群内。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二人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9、拒不执行隔离措施   案例10:2020年2月7日,徐某在龙凤区十六栋小区,从处于封闭状态的小区大门上翻越而出,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劝阻时,徐某大声辱骂物业人员,多次踢踹小区大门,煽动小区业主抗拒物业人员的管理,并且随意殴打一名配合小区物业工作的男性。东光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10、未按公告要求暂停营业   案例11:2020年2月1日,八百垧公安分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八百垧社区麻将馆经营者闫某某不遵守市疫情指挥部关于暂停营业的公告要求,擅自开门营业。八百垧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11、破坏防疫设施   案例12:2020年2月2日,林甸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几名大车司机为逃避处罚和检疫,雇佣钩机抠开交通管制路段。经侦查查明,王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凌晨1时许、2月1日凌晨1时许,将四合乡新风村东侧一公里处道路用于防控疫情扩散的障碍物抠开,让王某等人的12辆大型拉沙货车、3辆小车通过,在此期间,另有多辆社会车辆通过,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林甸县公安局依法对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12、物业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案例13:2020年2月7日,龙南公安分局发现让胡路区某小区未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及行人随意进出。龙南公安分局依法对负责该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处以罚款。  13、破坏医院等特殊场所防疫秩序   案例14:2020年5月2日20时30分许,赵某某酒后因手部受伤到乘风医院进行治疗,因未提供身份证件及未按要求佩戴口罩,被医务人员劝阻,赵某某不听劝阻大声吵闹,并将手部流血甩在地上,在乘风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后赵某某继续大声辱骂医务人员及出警民警,并试图冲入门诊。乘风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专栏
    2021-01-20
  •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消费信心,1月13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东川分局依法销毁了罚没的65000只不合格口罩。       该批次口罩是园区某公司产生,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分局进行立案查处,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销毁,销毁现场分局执法人员、监督人和被处罚公司工作人员三方共同到场参加,对65000只不合格一次性民用防护口罩使用大型裁纸设备进行逐包切割粉碎,整个销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并由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本次集中销毁行动对广大经营主体与消费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

    专栏
    2021-01-19
  •   为切实加强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公布第137批典型案例。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二十五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折叠式KN95防护口罩不符合标准要求,涉案口罩1200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二十五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8970元的行政处罚。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西青区久刀副食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哈尔滨风味红肠已超过保质期,涉案红肠2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天津市西青区久刀副食店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栏
    2021-01-18
  • 共:33条